|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 一 條: | 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 以下簡稱本學會 ),為符合國內、外醫學 發展之專業趨勢,特制訂「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其目的在培養臨床腫瘤專科醫師及提高國內腫瘤疾病之醫療水準,改善臨床醫療品質,以達到嘉惠病患及增進國民健康之目的。 | |
| 第二章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
| 第 二 條: |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設置委員 9 人,由本學會理、監事會就適當人選聘任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續聘得續任之。 | |
| 第 三 條: | 擔任「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委員,除必須為本學會會員及專科醫師(自 96 年 1 月起)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醫學院助理教授(含)以上。 二、區域醫院(含)以上主任或主治醫師資歷滿十年以上,具有腫瘤疾病之診治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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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之,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推行委員會之決議。 | |
| 第 五 條: |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業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辦理臨床腫瘤專科醫師之甄試-包括命題及評分等。 三、審核臨床腫瘤專科醫師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四、辦理臨床腫瘤專科醫師資格之再審查及換證事項。 五、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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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請甄審臨床腫瘤專科醫師之資格 | ||
| 第 六 條: | 申請本學會「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除必須為本學會會員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即可向本學會提出申請: 一、取得衛福部認可之部定主專科醫師證書資格,並由各醫院經本會認定之專科指導老師二人訓練及報備學會滿二年,且完成學會規定之核心課程:即臨床腫瘤學、基礎腫瘤學、次專科腫瘤學。 二、已取得國內外腫瘤有關之專科醫師資格,並繼續從事有關腫瘤之臨床工作,且持有我國執業執照,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 三、在區域教學醫院(含)以上從事該專科領域腫瘤診治相關業務滿七年或以上。且過去五年內曾在國內外 SCI 雜誌刊登腫瘤相關論文二篇(含)以上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至少要有一篇為該類別排名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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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擔任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 | ||
| 第 七 條: | 臨床訓練之醫療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須涵蓋(腫瘤)內科(註1)、(腫瘤)外科(註2)、放射腫瘤科、影像醫學科及病理科等專科醫療服務。 註1. (腫瘤)內科:腫瘤內科或癌別相關內科任一即可。
二、須為衛福部評定之醫學中心或通過國健署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之教學醫院。註2. (腫瘤)外科:腫瘤外科或癌別相關外科任一即可。 三、須有相關腫瘤癌別指導醫師2名以上。 四、應具備完善訓練計劃並設有訓練計劃主持人一名,且訓練內容應涵蓋基礎腫瘤學及臨床腫瘤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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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 ||
| 第 八 條: | 擔任訓練計劃主持人資格需為本學會認證的專科指導醫師,且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部定副教授(含)以上 2.擔任腫瘤治療相關專科主治醫師且從事教學工作(十年以上) 3.主任級以上的職位之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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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指導醫師需為腫瘤治療相關專科主治醫師且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部定講師(含)以上 2.從事教學工作(五年以上) 3.主任級(含)以上的職位之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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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當指導醫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專科醫師資格,或經甄審委員會認定其所擔任之訓練工作,未善盡指導責任時,得取消其資格。 | |
| 第六章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之方法及程序 | ||
| 第十一條: | 本學會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為直接認證或考試。 一、直接認證:舉辦方式為每年舉辦一次;凡持有國內外腫瘤診治有關且立案之全國性醫學會或 機構所頒發之專科醫師證書,或符合第三章甄審資格第三項,並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 二、參加本學會舉辦之臨床腫瘤核心課程並經考試及格者;其核心課程舉辦方式為每年舉辦一次,考試分為筆試和口試兩個階段,說明如下: 筆試-臨床腫瘤核心課程(即臨床/基礎腫瘤學)以及次專科。 口試-臨床腫瘤核心課程(即臨床/基礎腫瘤學)以及次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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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甄審,每年一次擇期舉行,凡報名甄審者須繳交相關規費。 | |
| 第十三條: | 凡甄審通過或考試及格者,由甄審委員會報請本會理、監事會,發給「臨床腫瘤專科醫師證書」,並須繳交相關規費。 | |
| 第七章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資格之喪失 | ||
| 第十四條: | 具有臨床腫瘤專科醫師資格者,凡有下列任何一項事件,本學會得主動取消其臨床腫瘤專科醫師資格: 一、喪失本學會會員資格者。 二、喪失在國內執行醫師業務資格者。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再審及換證手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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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之再審查 | ||
| 第十五條: | 經本會甄審合格之「臨床腫瘤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並繳交相關規費。因故無法在證書效期內申請展延者,應提出說明並於證書效期屆滿一年內補行申請,逾期則喪失證書展延申請資格。 | |
| 第十六條: | 申請再審時,需合乎下列條件之任一項,並提出有關證件: 一、六年內修滿本學會核定之繼續教育積分 150 分。 二、六年中發表癌症診治相關之 SCI 論文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需提出論文影印本或抽本。 有關繼續教育積分核發說明如下: 1、參加本學會舉辦或本學會所認可之國內腫瘤相關學術活動。 2、參加腫瘤相關國際會議如 ASCO、ESMO、AACR、ASTRO、SSO 可核發20 分。 3、參加次專科腫瘤國際會議如世界肺癌學會 IASLC 會議等,可核發10分 (特殊會議可提交甄審委員會核發學分)。 4、參加國內內科、外科醫學會、台灣醫學會及其他各次專科醫學會年會可核發 10 分。 5、參加本會優秀論文投稿與癌症聯合學術年會優秀論文投稿 Abstract 或 Poster 核發 3 分、Oral presentation 核發 5 分。 6、以上2.3.4.項學分之核發需由會員主動向秘書處提出參加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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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臨床腫瘤專科醫師」之再審,每年舉辦一次,於九月間申請,年底換證。 | |
| 第九章 附 則 | ||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之執行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 |
| 第十九條: | 本甄審辦法自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