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linical Oncology Society。 | |
| 第 二 條: | 本會以結合國內外從事腫瘤診療之醫師,提高各類腫瘤疾病之診療與研究水準為宗旨。 | |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
| 第二章 任 務 | ||
| 第 四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有關臨床腫瘤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2. 發行有關臨床腫瘤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3.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臨床腫瘤醫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4. 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臨床腫瘤學學術地位。 5. 辦理有關臨床腫瘤醫師之訓練及專科醫師甄審,藉以提高臨床診療水準,以期促進國民健康。 |
|
| 第三章 會 員 | ||
| 第 五 條: | 1、個人會員: 凡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科)畢業,持有衛生署頒發之各科專科醫師證書,對臨床腫瘤疾病有關之醫療或研究工作有興趣,並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會員。 2、團體會員: 凡對臨床腫瘤疾病研究有興趣之學術團體、教育團體、或工商團體,經本會理、監事共二人之介紹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 |
|
| 第 六 條: | 本會個人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3、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4、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本會團體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2、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
|
| 第 七 條: | 本會個人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4、出席會員大會。 |
|
| 本會團體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繳納會費。 |
||
| 第 八 條: |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 |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
| 第 九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 第 十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於會員大會開會時由會員大會票選之。本會每屆理事監事之改選、授權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 | |
| 第十一條: | 當選之理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督促會務之推行。 | |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又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1. 經理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2. 經刑事判決確定服刑者,視為自動辭職。 3.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解除職務者。 4.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 職者。 5. 凡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十六條: |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 通過會務及工作計劃。 4. 通過預算及決算。 5.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6. 財產之處分。 7. 會員之除名。 |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會議之決議事項。 3. 互選理事長。 4.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6. 辦理其他應辦事項。 |
|
| 第十九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2. 互選監事長。 3. 審核年度預決算。 4.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之運用與管理。 |
|
| 第五章 會 議 | ||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比例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 | |
| 第廿一條: |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由理監事組成主席團主持之。 | |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唯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須經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 |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耍,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 |
| 第廿四條: |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 第廿五條: |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 第廿六條: |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 第六章 經 費 | ||
| 第廿七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1、個人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2、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3、團體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4、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5、基金孳息 6、會員捐款 7、補助費 8、其他合法之收入 |
|
| 第廿八條: |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 第廿九條: | 會員經出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會,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請監事會審察,並將審察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
| 第七章 附 則 | ||
| 第卅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 第卅二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
| 第卅三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
| 第卅四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